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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锋抢劫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文锋,又名李勇,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2005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2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20年1月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锋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1月1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文锋伙同王某甲、冯某某、乔某甲、董某某、肖某某、乔某乙、要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持撬杠、破坏钳、木棍等凶器,跳入位于开封市南干道的深冷制氧设备公司院内,将院内值班人员打伤押至厂西北角的锅炉房后,撬开厂内多个车间、仓库,抢走各种铜质、铝质零件等,抢劫手机2部。被劫铜质、铝质等工业零件价值337345元,被劫“康佳”牌手机价值400元,“诺基亚”牌手机价值80元。王某甲、冯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在开封南郊蔬菜批发市场西侧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32800元,李文锋分得赃款3000元。在实施抢劫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经认定,张某甲、刘某甲二人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王某丙、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乙、王某丁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文锋到通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锋伙同王某甲、冯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对企业实施盗窃,被企业保安发现后对保安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将多名保安殴打致伤,强行劫取企业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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