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文雄,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个旧市**镇**坝村民委员会**坝村小组。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雄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文雄在自己承租管理的个旧市鸡街镇石榴坝村小组活动中心摆设赌博游戏机营利。公安机关现场查获3台水果机、6台牌机、3台打鱼机(其中有两台打鱼机系洪某某所有)。经鉴定:李文雄所有的十台赌博游戏机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奖品回购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李文雄于2020年7月15日14时许,经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李文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雄明知其摆设的游戏机系赌博机而提供给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文雄在刑罚执行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文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文雄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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