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130号
被告人李文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利辛县**镇街**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李文飞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文飞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租房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窃得车内现金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文飞已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文飞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文飞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文飞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88872****;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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