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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鹏、胡震锋诈骗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文鹏,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庄**村**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震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号**楼,在江苏省苏州市**金属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工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鹏、胡震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文鹏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胡震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一带,在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以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牡丹国际大酒店、义乌天河国际酒店等酒店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向打招工电话应聘的被害人谎称酒店会为其配备工作手机以及给酒店司机部经理送礼打点为由,要求被害人自行购买手机话费充值卡,或向他们推荐的微信账号购买手机话费充值卡,骗取被害人所购买手机充值卡的账户及密码后将充值卡兑现获利,或隐瞒向被害人推荐的购买手机充值卡的微信账号系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向其支付购买手机充值卡的钱款。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文鹏单独实施上述行为,2019年5月初,被告人胡震锋开始参与上述诈骗行为,与被告人李文鹏共同实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文鹏在网站发布虚假的厦门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招聘员工的信息,被害人于某某在上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其手机与被告人李文鹏手机1506245****联系,并按被告人李文鹏要求,于2018年9月11日在本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的门口,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文鹏提供的微信账号AK999****转账840元人民币购买手机充值卡。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并报案。

2.被告人李文鹏在网站发布虚假的厦门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招聘信息,被害人唐某某在上述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其手机与被告人李文鹏手机1300453****联系,并按被告人李文鹏的要求,于2019年3月11日在本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的门口,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文鹏提供的微信账号abcd8881****转账400元购买手机充值卡。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并报案。

3.被告人李文鹏在网站发布虚假的厦门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招聘信息,被害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的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其手机与被告人李文鹏手机1300453****联系,并按被告人李文鹏的要求,在本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的门口,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文鹏提供的微信账号abcd8881****转账415元购买手机充值卡,随后被告人李文鹏以给司机部经理送礼为由再次要求被害人购买手机充值卡时,被害人发现被骗并报案。

4.被告人李文鹏在网站发布虚假的武汉市江岸区明珠豪生大酒店招聘信息,被害人陈某乙在上述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自己手机与被告人李文鹏手机1300453****联系,并按照被告人李文鹏的要求,于2019年5月18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明珠豪生大酒店的门口将自己购买的400元手机充值卡的卡号、密码报给对方,随后被告人李文鹏将该充值卡兑现获利。后被告人李文鹏继续以给公司司机部经理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将自己购买的400元手机充值卡卡号、密码提供给对方,取得卡号、密码后将该手机充值卡兑现获利。

5.被告人李文鹏伙同胡震锋在网站发布虚假的义乌市香格里拉酒店招聘的信息,被害人张某某在上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自己的手机与被告人胡震锋手机1519568****联系,并按被告人胡震锋要求,于2019年5月30日将自己购买的400元手机充值卡的卡号、密码报给对方,对方取得后将该手机充值卡兑现获利,随后,两被告人继续以给公司司机部经理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将自己购买的400元手机充值卡卡号、密码提供给对方,对方取得卡号、密码后将该手机充值卡兑现获利。

6.被告人李文鹏伙同胡震锋在网站发布虚假的义乌市香格里拉酒店招聘的信息,被害人王某某在上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自己手机与胡震锋手机1519568****联系,并按对方的要求,于2019年5月30日将自己购买的400元手机充值卡的卡号、密码报给对方,对方取得卡号、密码后将该手机充值卡兑现获利。

7.被告人李文鹏在网站发布虚假的厦门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招工信息,被害人杨某某在上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自己手机与被告人李文鹏手机1519568****联系,并按对方的要求,在本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的门口通过手机微信转账412元给对方提供的微信账户AA775****购买手机充值卡,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并报案。

8.被告人李文鹏在网站发布虚假的厦门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招工的信息,被害人黄某某上在上述网站上看到该招工信息后信以为真,遂通过自己手机与被告人李文鹏手机1300453****联系,并按对方的要求,于2019年5月22日在本市思明区牡丹国际酒店的门口将自己购买的400元手机充值卡的卡号、密码报给对方,对方取得卡号、密码后将该手机充值卡兑现获利。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文鹏继续以给公司司机部经理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上将自己购买的400元手机充值卡卡号、密码提供给对方,对方取得卡号、密码后将该手机充值卡兑现获利。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案。

9.此外,经查明,被告人李文鹏主要使用1316013****、1300453****、1300453****、1519568****等手机号码实施诈骗,共接听、拨打电话5714次;被告人胡震锋主要使用1519568****手机号码实施诈骗,共接听、拨打电话702次。

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室抓获被告人李文鹏,后在李文鹏的协助下,在**镇**村**号**室抓获被告人胡震锋。被告人李文鹏、胡震锋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手机话费充值卡、SIM卡、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手机通话记录明细表、手机短信、微信记录截图、淘宝订单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截图及明细表、声明函、赶集网、58同城的客服聊天记录、赶集网虚假招聘信息截图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唐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李文鹏、胡震锋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鹏、胡震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鹏单独以及伙同被告人胡震锋,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文鹏单独骗取他人财物3667元,伙同被告人胡震锋共同骗取他人财物1200元,被告人李文鹏接听、拨打诈骗电话5714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震锋接听、拨打诈骗电话702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文鹏、胡震锋基于共同故意共同实施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文鹏、胡震锋接听、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文鹏、胡震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鹏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震锋,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震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陈少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文鹏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震锋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00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手机、充值卡、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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