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文鹏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李文鹏,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91********,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4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文鹏伙同他人预谋后,采取在烟酒店内购买名贵香烟、在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付款时,利用微信系统发出提示音后向卖家谎称已完成付款、立即取消支付并逃离现场的手段,在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号**烟酒商贸店内骗取经营人王某甲恒大烟魁牌香烟2条;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大厦底商烟酒商行内骗取经营人王某乙中华牌软包香烟3条(价值合计人民币1881元)、凤凰牌香烟2盒(价值合计人民币66元);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丰收路**超市内骗取经营人张某甲中华牌软包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627);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富源里底商**烟酒茶行内骗取经营人李某某中华牌软包香烟2条(价值合计人民币1254元);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永安里底商**酒商行内骗取经营人张某乙中华牌软包香烟2条(价值合计人民币1254元)。

综上,被告人李文鹏诈骗作案五次,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82元,后将骗取的香烟变卖,得款挥霍。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文鹏于2019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文鹏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文鹏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