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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斌、揭大文等6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李斌,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会馆总经理,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2年6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揭大文(绰号:周浪),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会馆公关部总监,出生地重庆省合川市,户籍地重庆省合川市**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6********,汉族,初中肄业,原**会馆男服务员经理,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小区**号。被告人陈亮于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海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原**会馆经理,出生地甘肃省庆城县,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哈某某(绰号:米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7********,哈萨克族,大专文化,原**会馆经理,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被告人哈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谭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会馆经理,出生地吉林省辉南县,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镇**路**委**组,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小区**号。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卢同斌、朱洪光、杨宁、周渤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5日,范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建立**会馆,伙同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李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等多人,组织余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多名女子实施卖淫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斌系**会馆总经理,被告人揭大文系**会馆,被告人陈亮系**会馆男服务员经理,三人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策划明确卖淫人员卖淫费用及经理提成比例、对卖淫人员进行面试并标记分类、规定卖淫行为流程、通风报信逃避法律制裁等对卖淫人员的管理行为,并指挥专人负责卖淫组织的各项工作。被告人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均系**会馆经理,负责依据**会馆规定的卖淫流程和卖淫价格,安排小姐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组织,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卖淫人员余某某与男子古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2、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组织,李某某(另案处理)卖淫人员余某某与男子纪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3、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组织,曾某某安排卖淫人员周某某与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4、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组织,曾某某安排卖淫人员王某与男子马某某在河西区*里**号**房间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5、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组织,曾某某安排卖淫人员郑某与男子肖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6、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组织,哈某某安排卖淫人员周某某与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7、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组织,谭某某安排卖淫人员周某某与男子韩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牌照片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余某某、古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4、涉案人员高某某、叶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魏某某、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主体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参加范某某恶势力犯罪活动,组织、协助组织4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  涛

检察员: 于  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斌、揭大文、陈亮、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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