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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斌、黄某某盗窃、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李斌,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黎川县,住江西省黎川县**乡**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德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斌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8年2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斌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牛肉”店中,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金色华为牌畅享7S型手机(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36元)盗走。后将该手机卖给路人,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9年8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斌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九江**号“**砂锅粥”店中,趁被害人林某甲不备,将其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98元)盗走。

被告人李斌于2019年9月2日13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村村道路边被福州市公安局下渡派出所民警抓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2017年2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李斌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栋**楼**店面“**拾光”店内,将店内收银台内被害人沈某某的一部香槟色华为牌P9手机(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价格为2040元)盗走;

2017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李斌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中学门口“**快餐”店内,将厨房台面上被害人潘某某的一部白色魅族U20手机(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828元)盗走;2017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斌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号“**理发”店内,将收银台上的被害人林某乙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628元)盗走(上述3起盗窃犯罪事实均已判决)。作案后,被告人李斌将上述3部手机分别以260元人民币、240元人民币、350元人民币的低价卖给被告人黄某某。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斌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村**号“**砂锅粥”店中,趁被害人林某甲不备,将其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98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李斌将该部手机以260元人民币的低价卖给被告人黄某某。

2019年9月2日15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下渡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斌的带领下,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边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从黄某某处提取到被害人林某甲被盗的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该部手机现已归还被害人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李斌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下渡派出所情况说明、黄某某手机提取笔录、仓山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黄某某指认手机照片、物品发放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斌、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斌、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斌、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向波

2019年12月24日

附:

被告人李斌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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