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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斤江、范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斤江,男, 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于2019年11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鸿,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于2019年11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富富,男, 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于2019年11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发耳乡发耳乡居委会水城县**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斤江、刘鸿、李富富、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2020年2月23日告知四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斤江、刘鸿、李富富、范某某涉嫌如下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斤江、刘鸿、李富富相约盗窃,后三人到水城县鸡场镇攀枝花煤矿攀枝花**矿盗窃煤矿物操纵阀组开关。后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中心认定,被盗操作阀组价值145909元。

2.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斤江、刘鸿、李富富、范某某相约盗窃,后四人到水城县鸡场镇攀枝花煤矿攀枝花**矿盗窃废铁。后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3054元。

3.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李斤江、刘鸿再次驾相约盗窃,后二人到水城县鸡场镇攀枝花煤矿攀枝花**矿盗窃废铁和操作阀组,盗窃得手后开车经过煤矿门岗处被抓获。后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中心认定,被盗废铁和操纵阀组价值13918元。

到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四部;2.证人证言:王某某、胡某甲、冉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胡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李斤江、刘鸿、李富富、范某某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斤江、刘鸿、李富富、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斤江、刘鸿、李富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范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斤江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斤江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因刘鸿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刘鸿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因李富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刘鸿四年有期徒刑;因范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范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振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手机四部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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