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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斯、胡某贩卖毒品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30号

被告人李斯,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附**户,南昌市长地区检察院司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家住:新建区**镇**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依法进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斯、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斯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斯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从其上线李某某(身份待查)、万某某(未归案)等人手中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计1000余瓶。被告人李斯将购买来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分别卖给胡某和微信名为****(身份待查)等人。经查实,被告人李斯2019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5日期间,卖给胡某该可待因糖浆六次共计83瓶,每瓶赚取差价20元至30元不等,非法获利1910元左右。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17时33分,胡某微信转账400元给李斯购买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易地点在新建区长麦路新建中心附近。

2、2019年10月19日12时35分,胡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李斯购买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易地点在新建区长麦路新建中心附近。

3、2019年10月22日下午,胡某到新建中心附近找李斯购买1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因为货源紧张,李斯要求每瓶加价10元,即210元/瓶,13瓶共计2730元,胡某表示同意,并分别于当日18时10分转账900元,23日12时49分又转账1800元给李斯(欠30元下次补)。

4、2019年11月1日上午,胡某联系李斯购买3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李斯让胡某去新建中心附近拿货,胡某于当日12时39分、19时31分分别微信转账600元、6000元给李斯。

5、2019年11月3日下午,胡某联系李斯购买1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李斯说要210元/瓶并让胡某去新建中心附近拿货,当日14时55分胡某微信转账1750元钱给李斯,第二天18时33分又微信转账800元给李斯(补了上次欠款30元)。

6、2019年11月5日,胡某到新建中心附近找李斯购买了18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当时付款了2100元现金,第二天16时38分又转账1500元给李斯。

2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胡某以200元或210元每瓶的价格多次从李斯手中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除了自己吸食外,胡某还将部分该糖浆卖给熊某、揭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个晚上,熊某微信转账440元给胡某购买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易地点在胡某住的新建区环湖路金地蓝湾小区地下室附近。

2、2019年10月7日,揭某某微信转账220元给胡某购买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易地点在胡某住的新建区环湖路金地蓝湾小区地下室附近。

3、2019年11月4日,熊某微信转账440元给胡某购买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易地点在胡某住的新建区环湖路金地蓝湾小区地下室附近。

2019年11月10日、11月12日,被告人李斯、胡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1证人熊某、揭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李斯、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斯、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斯、胡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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