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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新亮诈骗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新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被告人李新亮通过QQ添加被害人信某甲为好友,在二人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李新亮虚构自己叫王凯并系欧阳中石外孙的事实,通过PS软件伪造自己与欧阳中石合影的照片发给信某甲,并承诺可以将欧阳中石的书法作品送与信某甲。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新亮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向信某甲索要钱财并承诺如果还不上钱就用欧阳中石的作品抵账,信某甲信以为真,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新亮汇款,共计人民币189657.98元;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新亮到武城县与信某甲见面,并向其索要现金4次共计44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新亮共骗取被害人信某甲194057.98元,被告人李新亮将上述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新亮被滨州市沾化区大高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信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新亮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新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友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新亮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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