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新伟,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新伟因涉嫌盗窃、抢劫、强奸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脱政治权利五年,于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新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新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友路、浦南路、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大利北路等地,以搭线等方式,先后6次盗取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6049元的摩托车或电动车共6辆。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新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新友路圆通快递北侧非机动车道边,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蓝色“铃木”牌摩托车1辆。
2、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新伟至黎里镇芦墟浦南路540号,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蓝色“雅奇”牌电动车1辆。
3、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新伟至黎里镇芦墟新村路238号门口,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粉色“大阳”牌踏板电动车1辆。
4、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李新伟至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大利北路8号大门过道处,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桂某某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银色“绿佳”牌电动车1辆。
5、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新伟至黎里镇芦墟越江路671-9号路边,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龙某某价值人民币1804元的粉色“雅杰”牌踏板电动车1辆。
6、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新伟至黎里镇芦墟新友路钱长浜11号门口西侧,以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2695元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1辆。
归案后,被告人李新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粉色“雅杰”牌踏板电动车1辆、银色“绿佳”牌电动车1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1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相应被害人。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新伟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粉色“雅迪”电动车1辆、红色“立马”电动车1辆、粉红色电动车头盔1个、工具箱1盒、手机2部、保险杠2根等(均系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耿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新伟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 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伟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新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新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公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新伟羁押于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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