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李新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自述),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新宇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驾车到北京市大兴区**镇等地,盗窃事主王某某、梁某某、董某某等人所驾机动车油箱内的汽油,后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新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新宇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新宇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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