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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新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新,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200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李新来到汨罗市汨罗镇大汉龙城东边民工生活区,趁人不备进入受害人马某乙居住的房间里面,将其放在钱包内的2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2020)湘06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分析报告;

5、被告人李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新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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