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新,绰号新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枣庄市**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新在玩王者荣耀游戏期间与被害人吴某某、焦某某相识并获取了该二名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新虚构用钱走账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93860元用于网络赌博,多次骗取被害人焦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900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新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金三角宾馆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支付宝账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新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新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颖
检察官助理:丁琳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新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1页。
3、随案移送白色苹果X手机(现暂存于华明派出所)、随案移送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