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475号
被告人李新,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园**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新系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经理,全盘负责该公司的融资业务。**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住所为本市未央区**,法人严某某,实际控制人邵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在西安、阎良、高陵等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及本金。截止目前该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749人,收取本金9579.9万元,已退本金6607.4万元,尚未退还本金2972.5万元,支付利息总额为5816.825万元,已退本利为7189.0825万元,本金及利息抵本余额为23,908,174.50元。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企业工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4存款人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借款合同等材料;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7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目无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19年6月14日
附:
1、案卷拾册,光盘贰张,补充材料拾伍页。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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