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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方亮、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09 

被告人李方亮,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居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于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20年4月28日,儋州市公安局对李方亮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20年6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对钟某某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方亮、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方亮、钟某某与同案犯林某某(已判刑)、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刑)驾车经过海南省儋州市******烧烤店(以下简称“烧烤店”)门前路段时,因烧烤店顾客停放的车辆堵住路面无法前行,林某某下车走至店门前要求挪车。烧烤店顾客见状迅速将停在路旁的汽车挪开。随后,烧烤店老板袁某某走到门前询问情况,林某某借此为由,与袁某某发生争执,并持烧烤店的塑料椅子砸打袁某某的头部、背部,王某某、李方亮、钟某某见状亦先后拿起塑料椅子朝袁某某的头部、背部殴打。其中,钟某某持塑料椅多次猛击袁某某的头部,并持塑料椅砸打上前劝架的张某某的背部。李方亮持塑料椅参与殴打袁某某后返回车上,后驾车载林某某、王某某、钟某某逃离现场。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袁某某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8日,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酒店**房内抓获李方亮;同年6月8日13时许,钟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

2020年3月12日,林某某家属代林某某向袁某某、张某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对林某某、王某某、李方亮、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李方亮、钟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急诊病历、照片);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方亮、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方亮、钟某某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借故生非,在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方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方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案犯林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并取得被害人对李方亮、钟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方亮、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方亮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方亮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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