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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方松、李兴强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方松,曾用名李六松,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78********,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松潘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松潘县******组**,住四川省松潘县******组**号。1998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2月3日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兴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松潘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松潘县**乡**村**组**号附**号,住四川省松潘县**乡**村**组**号附**号。2014年1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李方松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李兴强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李方松、李兴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方松、李兴强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466号“春秋嘉境”小区**栋**单元**号住户卢某某家外,李兴强在楼梯口望风,李方松使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在卧室抽屉中窃得铂金戒指1枚、银饰酒杯2个、玉吊坠1个等物品后,在客厅中窃得黑色手包一个将上述物品装入后二人一同离开。后李兴强将上述物品卖与他人,通过手机微信收取人民币500元。

当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兴强被抓获归案,民警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予以扣押。后在被告人配合下,民警自其微信中提取人民币500元后予以扣押,被告人愿意退赔给卢某某但卢某某拒绝接受。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方松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方松、李兴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松、李兴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方松、李兴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方松、李兴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方松、李兴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方松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兴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1年1月27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2份、光碟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13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兴强销赃所得的人民币500元是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二被告人给卢某某造成财物损失,应当责令其退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兴强的手机1部未查明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待案件审结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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