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李方洪,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现住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方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方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方洪行至眉山市东坡区沃尔玛超市外,将被害人李某甲所有的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玉骑铃牌电瓶车推走并销赃。
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方洪行至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路14号中医院外,将被害人何某某所有的停放在中医院外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申迅牌电瓶车推走并销赃。
2019年10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李方洪行至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雕像国际商场靠环湖路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所有的停放在靠环湖路外的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二轮电动车推走并销赃。
经鉴定,被盗玉骑铃牌电瓶车和申迅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被告人李方洪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方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方洪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方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方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伟伦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方洪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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