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李方邓,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18年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0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于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方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方邓在微信聊天群内得知被害人李某某某欲购买熔喷布,便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某联系,谎称自己可以购买到熔喷布,并从网络上下载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书发送给被害人李某某某骗取其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某定金8.5万元。后在被害人李某某催讨下,被告人李方邓退还给李某某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收据、银行回单详情、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身份信息;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方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方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方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方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方邓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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