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李施玉,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施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施玉为资金周转,伙同陈某某、俞某某,由李施玉从杭州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处以租车为名骗取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浙H8R****的玛莎拉蒂吉博力牌轿车一辆,之后由俞某某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冒充浙H8R****轿车车主,将车辆抵押给浙江**典当有限公司,其中李施玉得款17万元,俞某某得款1万元。案发后,李施玉归还7万元人民币,俞某某归还11万元人民币给浙江**典当有限公司,现浙H8R****轿车已返还车主周某某。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施玉为资金周转,从杭州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处以租车为名骗取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浙K8D****玛莎拉蒂吉博力牌轿车一辆,之后由其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冒充浙K8D****轿车车主,将车辆抵押给浙江**典当有限公司,得款16.5万元。案发后李施玉归还17万元人民币给浙江**典当有限公司,现浙K8D****轿车已返还车主卢某某。
被告人李施玉取得了浙江**典当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质押典当申请表、典当借款合同、汽车租赁合同、银行交易记录、银行汇款凭证、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表、发还清单、谅解书、结清证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洪某某、汤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施玉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俞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施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施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个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施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施玉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检察官助理:朱小萍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已归还抵押借款24万元,车辆均已返还车主;
4.《认罚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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