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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旭、庄某某等集资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李旭,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7********,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胡碧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义乌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园**区**幢**层,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782MA********。

诉讼代表人薛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6********,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孔琼瑶,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俞梅,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汝平,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旭、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单位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旭伙同他人,利用网络,以在蚂蚁大师APP上购买罗盘投资获得收益为由,通过伪造的虚高回报、虚假支付通道的方式,诱使被害人投资后,将该APP关停,骗得洪某某等人至少150万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19年8月,被告人庄某某作为义乌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作为义乌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明知李旭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制作以义乌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名的支付通道,为“蚂蚁大师”APP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3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记录、蚂蚁大师APP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别某某、薛某乙、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胡某某、周某乙、刘某甲、瞿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戴某乙、邱某某、刘某乙、戴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旭、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李旭、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薛某乙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单位义乌市千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庄某某、周某甲、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旭、庄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06038****: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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