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旭正,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2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旭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在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旭正利用其使用的微信昵称“顾九儿”的微商名片,向其战友被害人李某某谎称系销售口罩的微商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旭正以商家的名义骗得李某某支付的购买口罩防护物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4万元,并将非法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挥霍。
被告人李旭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何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旭正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等: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旭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正在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旭正具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数额44万元、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章午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旭正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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