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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旺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0时许,被告人李旺伙同艾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来到涟源市体育馆旁边的卓越阳光小区,发现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宝雕牌黑色两轮男士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艾某某弄断摩托车的龙头锁,李旺剪断线,二人点火发动摩托车,肖某某、王某某在旁望风,将摩托车盗走。后该车由李旺使用,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谭某某。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880元。

2018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李旺伙同艾某某、肖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梦幻网吧楼下,发现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钱江牌绿色两轮男式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艾某某弄断摩托车的龙头锁,李旺剪断线,二人点火发动摩托车,肖某某、王某某在旁望风,将摩托车盗走。后该车由王某某使用,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王某乙。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16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李旺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炜东城百货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2020年8月13日,被害人谭某某对被告人李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行驶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旺及同案人艾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松宾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旺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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