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昆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李昆,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15年11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昆在成都市金牛区金府机电城A区2栋23号成都市红缘五金经营部,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江某某(男,49岁)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一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60元盗走,在逃离现场途中被被害人江某某抓获。

被告人李昆归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昆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光盘一张

3.被盗现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