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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昆盗窃案)_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重铁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昆,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3195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委**组。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4月28日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3时15分许,被告人李昆在贵州都匀火车站乘坐K143次列车前往贵阳。李昆上车后到列车8号车厢趁被害人格某某睡觉之机徒手将格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牌25X型手机盗走;后又在7号车厢趁被害人卢某某熟睡之机徒手将卢某某右侧裤包内一部黑色VIVO牌X9S型手机和手机壳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列车乘警接乘务员报警后在5号车厢内将李昆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两部被盗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970元、440元。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现金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格某某、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昆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昆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戴粤

 检察官助理:张崇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昆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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