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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昊、屈军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文强,化名李昊,男,1966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乡。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路。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定边县公安局决定后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屈彦清,化名屈军,绰号屈四,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安边镇王寨子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小区。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郭某某,又名郭某某,男,殁年27岁,定边县**乡人。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强、屈彦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文强、屈彦清在原定边县新安边镇线务段邵毕洲所住的房内遇到被害人郭某某时,因言语不合三人发生争吵后互相撕扯。经在场人劝阻后被告人李文强、屈彦清分别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文强持木棍、被告人屈彦清持铁锹再次来到邵毕洲的住房外后,被告人屈彦清对室内的郭某某喊到:“小伙子你有本事到外面较量”。被害人郭某某闻讯持铁棍跑到室外与被告人屈彦清、李文强对打。被告人屈彦清、李文强将被害人郭某某打倒在地。当晚,郭某某因伤势严重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李文强、屈彦清被在场人扭送至定边县安边乡政府公安特派员处接受调查后离开乡政府。此后二被告人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分别潜逃直至被抓获。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系他人用钝性物打击头右顶、右颞部造成颅内硬膜、脑膜外和硬脑膜下出血,形成颅高压导致小脑扁桃体疝,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2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3证人证言;

4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强、屈彦清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1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文强、屈彦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小

检察官助理:胡欢欢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鉴定文书壹份,尸检照片壹份;

3电子卷壹张,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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