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昊瑜,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8********,汉族,大学文化,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昊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昊瑜以其有内部渠道可以购买到打折的中石化加油卡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由被害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购买加油卡的钱款。后被告人李昊瑜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至2020年2月间,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某共计人民币982万余元。被害人张某甲在本市河东区新博路新博园10号楼下,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付上述部分款项。
2.2018年8月至10月间,骗取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162.57万元,后退还加油卡价值人民币34万元,退还人民币99.5万元,合计骗得尤某某人民币29.07万元。
3.2019年5月,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7万元,后退还人民币6.5万元,合计骗得曹某某人民币10.5万元。
4.2019年5月至6月间,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93.5万元,后退还加油卡价值人民币17万元,合计骗得金某某人民币76.5万元。
5.2019年6月26日,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1.25万元,后退还人民币11.7万元,合计骗得王某甲人民币9.55万元。
6.2019年6月至11月间,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5万元,后退还人民币22.5万元,合计骗得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
7.2020年1月22日、23日,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6万元。
8.2020年1月22日、23日,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昊瑜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昊瑜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手机恢复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昊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昊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检察官助理:王宇东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昊瑜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含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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