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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昌腾、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李昌腾,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单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1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李昌腾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至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腊桥街42号,由王某甲负责望风,李昌腾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二人将该摩托车零件拆卸后藏匿于綦江区**镇**号门面内。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7元。

2.2020年9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李昌腾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至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东方新天地小区车库,由王某甲负责望风,李昌腾接线,随后二人采用推车着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黑色望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二人将该摩托车零件拆卸后藏匿于綦江区**镇**号门面内。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33元。

3.2020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李昌腾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至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梦里水乡小区车库,由王某甲负责望风,李昌腾采用剪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白色高架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将该摩托车藏匿于綦江区**镇**号门面内。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胡某某、贺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摩托车三辆的物证;到案经过、判决书、摩托车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三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共计三辆,共计价值2750元的犯罪事实;

3.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昌腾、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昌腾有故意犯罪前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腾、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昌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李昌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昌腾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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