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59号
被告人李昌,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肖某甲(另案处理)虚构自己有大量头盔可以售卖的虚假事实,采取收取定金不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等地向被告人李昌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在重庆市渝中区向被告人李昌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昌明知肖某甲在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肖某甲使用,在收取上述两名被害人钱财后,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钱财交给肖某甲。同时,李昌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流水、户籍信息、伪造身份证照片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李昌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金额为人民币2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昌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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