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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昌金诈骗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昌金,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山区**路**号**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3年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昌金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害人齐某甲因其子齐某乙高考落榜后的就学问题找到被告人李昌金,李昌金对二人谎称如果愿意花钱,自己能帮忙疏通关系让齐某乙上军校,获齐某甲同意。此后8月30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昌金多次以向相关办事领导疏通关系、送礼为由,骗取齐某甲资金及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4.2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甲的陈述;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昌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昌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昌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1个月至5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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