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房。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6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定福,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4********,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0年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罪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6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俞定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明、俞定福一起到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路**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闽******女式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盗闽******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33元。
2.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明、俞定福一起骑着盗窃来的闽******摩托车到莆田市涵江区**大厦楼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闽******二轮女式摩托车1辆。之后被告人李明、俞定福将闽******摩托车以人民币500元卖掉,二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经鉴定,被盗闽******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
3.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明、俞定福一起骑着闽******摩托车到福州市仓山区**道加油站马路边,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欧驹牌电动车1辆。
4.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明、俞定福一起骑着闽******摩托车到福清市**街道**村,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福清*****的双缘牌女式二轮电动车1辆,后将该车停放在福清市**街道东田村一围墙边。经鉴定,被盗福清*****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5.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明、俞定福一起骑着闽******摩托车到福清市**街道冠成模具厂门口,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的闽******男式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盗闽******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4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明、俞定福在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被抓获,同时查扣到被盗的闽******摩托车、闽******摩托车,随后在福清阳下街道东田村查扣到被盗的车牌号福清*****电动车。被告人李明、俞定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行驶证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明、俞定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俞定福均曾因盗窃被判刑,又共同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部分价值人民币181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俞定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俞定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俞定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明、俞定福均以盗窃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9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明、俞定福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84页;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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