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李明,男, 1950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立天,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院**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4********,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4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系共同犯罪,本院决定并案审理。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明、刘立天自2011年4月至2018年1月间,以海外资金引进需要费用为名,并承诺给予高额投资款回报,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270余万元。
(二)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自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间,以境外资金解冻需要手续费为名,并承诺给予高额投资款回报,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605万元。
(三)被告人刘立天、刘某甲于2013年9月,谎称能将《苜蓿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的部分土建工程交给被害人刘某乙实施,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
(四)被告人刘立天、刘某甲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以国家项目需要手续费为名,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1万余元。
(五)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于2014年6月,以参加国家项目需要费用为名,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0万元。
(六)被告人李明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间,以境外资金引进需要手续费为名,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620余万元。
(七)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6月24日,以参与国家奖励资金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明的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刘立天的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910余万元,刘某甲的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740万余元。涉案款项被李明、刘立天、刘某甲三人伙分。
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分别于2018年3月27日、2018年1月8日、2017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收条、汇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雪晴
2018年10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明、刘立天、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2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