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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明、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李明,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5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幢**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俊伦,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2008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旭东,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5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号。2005年3月,因犯贪污罪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屈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徐俊伦、龙旭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徐俊伦、龙旭东共同出资在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注册成立内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内江**公司),后迁至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楼**号**号,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被告人徐俊伦系内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人龙旭东系监事,被告人李明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屈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先后于2013年5月至7月加入内江**公司,分别为内江**公司风控部、业务部、财务部负责人,在公司安排下进行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相关活动。

2013年6月起,内江**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联系四川省国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国安**融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非关联公司四川**科尔沁有限公司、大英国安**万众投资有限公司、眉山**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建材公司、四川**电缆有限公司、立菱**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物流公司等七家公司,以这七家公司作为借款公司,国安**融资公司作为担保方,内江**公司为居间介绍方,承诺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和口口相传等方式为七家公司的十三个项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内江**公司以此收取居间介绍费。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明等人以内江**公司为平台,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1090000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34人次。后因借款公司资金断链导致无法偿还借款,截至2014年10月,尚有67680000元无法偿还,未偿还本金中已支付利息464294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77人。被告人徐俊伦、龙旭东、李明、屈某某、李某某、易某某以分红、工资、绩效、提成等形式获利,其中被告人徐俊伦、龙旭东各获利500000元,李明获利约220000元,李某某获利约200000元,屈某某获利约95000元,易某某获利约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居间服务合同、承诺及说明书、情况说明、借条、收条、领条、工作记录、宣传资料、交易明细、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查封公告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夏某某、陈某甲、董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陈某乙、洪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明、屈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徐俊伦、龙旭东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徐俊伦、龙旭东、李某某、屈某某、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俊伦、龙旭东、李明、屈某某、李某某、易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李明1558323****、徐俊伦17380670188、龙旭东1388178****、李某某1868326****、屈某某1306435****、易某某1399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及散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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