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李明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9********,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明亮在益阳市赫山区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1日上午,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明亮购买海洛因,两人约在赫山区关公路桃花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旁的公共厕所前交易。在王某甲的小车里见面后,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明亮400元,李明亮交给王某甲约0.3克海洛因。
2.2020年4月26日中午,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明亮购买海洛因,两人约在赫山区关公路桃花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旁的公共厕所前交易。在王某甲的小车里见面后,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明亮800元,李明亮交给王某甲约0.6克海洛因。
3.2020年5月9日早上,王某乙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明亮购买海洛因,两人约在赫山区龙洲北路的左右左幼儿园门口交易。见面后,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明亮400元,李明亮交给王某乙约0.3克海洛因。
4.2020年5月20日下午,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明亮购买海洛因,两人约在赫山区陆贾山路达人巷的龙洲幼儿园门口交易。见面后,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明亮900元,李明亮交给王某甲约0.6克海洛因。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铁铺岭社区被告人李明亮的家门口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手机号码通话详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明亮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微信钱包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志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明亮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数据光盘二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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