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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明会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李明会,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2016913日因卖淫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行政拘留,2017222日因卖淫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行政拘留,20191028日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到202025日)。202052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镇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8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李明会到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二路**巷**小区被害人叶某某店门口,盗窃走被害人放于店门口200多个鸡蛋和200个鸭蛋。   

2、2020年5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李明会到新安街道洪浪北路**苑小区大门口,盗窃走被害人刘某某一个快递。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明会因为上列两单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20年6月25日3时18分许,被告人李明会在宝安区**区**花园**号**房门口,盗窃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两双鞋子。

4、2020年6月25日4时26分许,被告人李明会在宝安区**区西*巷*号**房门口,盗窃走被害人赵某某的拖鞋。

5、2020年7月1日4时17分许,被告人李明会到宝安区**区**村*片**号1楼大堂,盗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快递置物架的时钟。

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被告人李明会,该案赃物未缴获。经精神鉴定,被告人李明会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情况、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明会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人像比对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会是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昕颖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明会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光盘三张。

5. 被告人李明会精神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聘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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