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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明华盗窃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李明华,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无固定住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11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明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明华多次在安岳县境内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华进入安岳县龙台镇龙港佳苑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17楼天花板上入户电线并盗走,共计650米;剪断17楼及顶楼竖井装线的铁皮桥架内电缆线并盗走,共计17米。

2.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明华两次进入安岳县岳阳镇凯丽国际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1幢、2幢及3幢负二楼风机配电室内电缆线并盗走,共计75米。

3.2020年4月,被告人李明华两次进入安岳县岳阳镇滨河明珠小区负二楼一房间内,共计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该房间内的电缆线约200米。

4.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19日的晚上,被告人李明华两次进入安岳县恒信荣庭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1号楼配电室内入户线并盗走,共计381米。

5.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华进入安岳县安岳大道龙湾半岛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1号楼2单元2、3楼的入户线并盗走,共计约180米;同日凌晨其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该小区3号楼1、2单元电井内入户线并盗走,共计约80米;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华进入该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1号楼1单元4楼至9楼电井内入户线并盗走,共计约810米。

经鉴定,被告人李明华盗窃的电缆线总计价值人民币17093元。被告人李明华用于收取赃款的一部手机已被民警起获并扣押在案,被告人李明华盗窃的部分电缆线已被民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喻某某。

被告人李明华于2020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李明华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明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明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华曾犯抢劫罪,系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 帅

检察官助理:卿 苗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明华现被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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