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李明宗,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4********,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4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李明宗在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公租房附近太阳湾公交车站239路公交车上扒窃周某某单肩背包内的一个长方形棕色钱包,得手后随即在该公交车站下车,并将该钱包内的85元现金盗走,将钱包扔在大渡口区鑫瑞乐居靠近西城大道的绿化带内,后李明宗带民警找到该钱包。
2020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李明宗在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公租房附近半岛逸景2公交车站239路公交车上扒窃王某某牛仔裤口袋内一部vivos6手机,李明宗得手后随即下车乘坐轻轨到大坪将该手机以4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54元。
2020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明宗在九龙坡区华福金建路公交车站趁1483路公交车进站时从杨某某斜挎包里扒窃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得手后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明宗的供述、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明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明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彭建军
2020 年 10月 22日
附:1.被告人李明宗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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