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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明平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明平,男,绰号“大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2********,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队**号,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2日对其批准逮捕,澜沧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5月1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3日晚,龙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李明平等人在澜沧县糯扎渡镇龙潭新区**KTV歌厅**号包房唱歌,期间,同在该歌厅**号包房内唱歌的被害人陈某某等人两次到**包房跳舞,次日凌晨2时许,龙某某在歌厅楼下因陈某某等人到其包房内跳舞质问陈某某而与之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赵某某见状即上前用手殴打陈某某并与之扭打,龙某某、胡某某、李某甲亦参与殴打陈某某及其同伴,后李某甲及被告人李明平从龙某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拿出两根木棒,李明平持木棒朝陈某某头部击打一棒将其打倒在地,陈某某于2011年6月14日10时许送普洱市第六十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暴力所致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澜沧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4日将潜逃的被告人李明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人员档案、犯人移交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龙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明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系他人暴力作用致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平与龙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俊梅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明平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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