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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明强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李明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明强经介绍暂住于被害人盛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本区**园**栋**单元**室。2020年8月20日14时许,李明强趁家中无人之际,将盛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中间隔断上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现金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后将钱财挥霍。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明强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607096元。

案发后,被害人盛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明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刑事谅解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银行卡交易明细、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李明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瑶

检察官助理:程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明强现羁押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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