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795号
被告人李明彬,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明彬来到瑞安市**街道**路**巷**号,推门进入被害人聂某某一家租住的出租房内,窃取了一楼南间床边小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
2020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明彬在瑞安市汀田街道柏莉莲鞋业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明彬已赔偿被害人13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明彬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明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彬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明彬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