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786号
被告人李明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河口苗族乡**村** ,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明德先后12次在本市花山区海外海名仕苑、秀水山庄、佳山墅等处,采取翻窗、撬门等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73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现金26000元、史蒂芬牌皮带两条(价值无法鉴定)。
2.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现金4000元。
3.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卡地亚牌女士手表一块(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00元)、男士手表一块(价值无法鉴定)。
4.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中华牌软盒香烟一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5.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现金1000元。
6.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未窃得财物。
7. 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现金600元。
8.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现金1000元。
9.2019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未窃得财物。
10.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现金1000元。
11.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窃得现金3000元。
12.2019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明德进入本市花山区**小区**栋**室,未窃得财物。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明德在本市花山区**宾馆**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史蒂芬牌皮带两条发还被害人郭某某、卡地亚牌女士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明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7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明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德在第六起、第九起、第十二起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德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商正洁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明德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款物:现金人民币22454.6元、iphone 11 Pro Max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