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庆检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李明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屯)。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明星和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79岁)系母子关系。2019年3月16日下午,李明星在大庆市**区**街**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与母亲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明星用尖刀刺击李某某头面部等部位,将李某某杀害。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有刃锐器刺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李明星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运动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明星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及检查报告单,大庆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3.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林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李明星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星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杰
检 察 员:周 伟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 被告人李明星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贰册;
3. 光盘11张;
4.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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