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武当山特区**村**组**号,住武当山特区**巷**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 月8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 年1月14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8月31日被告人李明两次入户盗窃,共窃取人民币4300元、一个绿松石核桃手串。经十堰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串价值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明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武当山特区**街**号**室被害人蔡某某家中,在卧室床头柜里的钱包内盗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31日12时30分,李明通过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武当山特区**街**号**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偷盗现金人民币300元,正要离开时被张某某发现。经调查, 李明将偷来的钱先后用于吃喝消费、娱乐消费、外借等方式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明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明现被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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