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明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90号

被告人李明,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 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钟表厂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马某某在等待公交车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银色华为mate20X 全网通手机一部扒走,被告人李明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现场的反扒人员当场捉获。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14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明因患癫痫,2020年5月27日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明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购买信息截图等书证;

3.证人岳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明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8.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明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