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李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宁波市**经贸有限公司、无锡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从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徐州*甲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甲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150156.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380792.17元,并从中收取开票费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宁波市**经贸有限公司从徐州*甲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895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11239.27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无锡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徐州*乙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甲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55384.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00355.03元。
3.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宁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从徐州*甲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00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17094.2元。
4.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台州**硅材料有限公司从徐州*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300016.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79489.55元。
5.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陕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从徐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5100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12539.25元。
6.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从徐州*丙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徐州*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徐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32877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64864.14元。
7.2017年7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从徐州*丁新能源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44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3572.66元。
8.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温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从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71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70145.3元。
9.2017年8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安徽**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从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314939.6元, 税额合计人民币45760.47元。
10.2017年9月,被告人李明通过上述方式,介绍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从徐州*戊新能源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004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5732.3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明细、抵扣情况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明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明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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