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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易城集资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55号

被告人李易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易城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易城纠合陈某某、雷某某、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租用本市白云区名泉居腾龙阁为办公点,虚构了“**基金会”项目,自任负责人,雷某某为总裁,谭某某为行政接待及出纳,并成立**商学院,组织讲师团队,以投资“**”币、“挖宝石”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等吸引投资者投资,共骗取李某某、刘某某等12名投资者共计人民币1982376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租赁合同、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易城及同案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

4、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易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易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易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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