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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星星、刘涛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825号

被告人李星星,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涛,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号。2019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200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星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船厂2号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乙发生口角、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李星星打了被害人周某乙一巴掌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与随后赶来的刘某甲、廖某某、刘涛也一同上前对被害人周某乙多次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周某乙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7日7时许,被告人李星星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7日16时许、18时许,被告人刘涛、刘某甲、廖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7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星星及多名男子对被害人周某乙拳打脚踢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李某甲、廖某某对一男子拳打脚踢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光盘片及监控截图证实,相关监控视频记录到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的作案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乙的伤情及经法医学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的到案情况。

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的前科劣迹以及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均系累犯的事实。

7.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星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星星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廖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星星、刘涛、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4777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六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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