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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星林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星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号。2017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星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星林伙同张某某(已起诉)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隆基泰和铂悦山陕三建工地2号楼前,盗窃建筑材料钢制直角扣件(其中钢制直角扣件545个、废旧钢制直角扣件28公斤),后将所盗窃扣件卖给在临潼区行者街办白庙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郑某某,共得赃款1472元,二人均分挥霍。经西安市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钢制直角扣件545个,价值2997.5元;废旧钢制直角扣件28公斤,价值56元;共计盗窃价值30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供述;

证人证言;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

价格认定结论;

刑事判决书;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星林无视法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星林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星林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照片册1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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