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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广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春广,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1********,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2016年7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春广酒后驾驶车牌号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州市德城区南外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其车与沿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李春广、赵某某及豫******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帅杰、李桂梅、王诗语受伤。经鉴定李桂梅系轻微伤。经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春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德州市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李春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春广积极向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春广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春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春广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春广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55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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