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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江放火案)_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李春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住该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体温检测发烧未予羁押,于同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江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春江酒后到嫩江县**乡**村其叔叔被害人李某某(男,1951年出生)家中借钱被拒后引发矛盾,遂怀恨在心。李春江从李某某家出来走至柴草垛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李某某家柴草垛点燃后逃离现场,村民发现着火后将火及时扑灭。经嫩江县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柴草垛价值人民币1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7日在被告人李春江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春江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证人丁某某、高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春江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李春江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春江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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